法律分析:这是自愿选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 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 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 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 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 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 被征集服现役。应当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为数 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