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录音是否能作为法庭证据,需看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录音证据的获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两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无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录音证据录音技术要求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虚构,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案件宣判后,发现有一方当事人提供假的证人证据且这个证据能够改变原判决结果,处理方法是:
1、如果已经上诉,可向二审法庭提交对方假的证人证据,二审会对原审证据与新提交的证据一并进行审查或法庭调查,综合处理;
2、如果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可请求原审法院再审。但是,新的证据应当对再审结果会产生确实的影响,否则再审请求会被驳回;
3、二审判决后发现新的证据,先向中院申请再审。如果中院认为不属于中院审查, 可指定原审法院再审。如果中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再向高院申请再审;
4、如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