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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录音的证据效力如何

2023-10-02 来源:星星旅游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

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在录音过程中,应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提示对方表明身份,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一、房产官司该如何寻找证据

房产官司按以下方式寻找证据:

1、尽量与对方协商,争取与对方就已经发生的事实达成书面文件。比如对方承认欠款的证据,双方对发生事实的共同承认,一般都是有效的,因为是双方书面形成的;

2、通过私人录音取证。但不能采取监控、强迫等非法手段,否则是违法的。一般来说,双方协商时私下录音并不违法;

3、寻找知情证人作证。根据双方的交易,尽量联系知情人提供证人证言。当然,证人一般要求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证明力更强。如果一方的亲属作为对方有利的证据,很难被认可。

二、关于录音证据的法律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