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年限划分如下:
1、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
2、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3、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4、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5、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