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规定子女必须和父母在一个户口本上。但是如果子女没有成年,只能和父母住在一起,因此户口必须是共同户口簿。如果已经成年,自立门户,有自己的住房,就要把户口迁移到自己居住地。不能把已经分户的孩子户口迁移回来。父母的户口可以与子女在一起,也可以老人户口在一起,而不与子女的户口在一起。一般居民在满足分户条件后,就可以从家庭户口中独立出去,自成一户。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当事人无论是因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或者是其它原因,只要是导致户口出现变动的,都应该向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报,并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例如已成年的居民,自己单身居住的,想要办理分户手续的,则需要当事人携带书面分户申请、本人和户主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是离婚证、以及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证或者是人民法院对房屋产权分割的判决书,或已经分割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等证件材料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进行提交,并作出申请;由户口登记地派出所工作人员会对当事人上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如果认定当事人符合法定分户条件的,才会予以办理相关分户手续。又或者想要将户口迁移至其它城市的居民,在办理迁户手续时,也需要向迁入地和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相关申请,开具户籍证明、准迁证、迁移证等各项证明材料才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