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身故后银行存款领取如下:
1、直接支取:
(1)适用情况:有老人的存款凭证(银行卡、存折、存单等),并且知道密码;
(2)支取额度有限制。无论通过银行卡在ATM机支取、或是通过银行柜台支取,都有额度限制。一般来讲,如果在柜台支取,5万元以下的情况,可以由代取人持本人和老人的身份证明、存款证明支取。额度超过5万元的无法支取,因为必须由持有人本人到场;
(3)此种方法存在一定风险。如并非所有继承人均同意支取,某继承人私自支取,意味着可能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并非所有继承人都知道老人有类似存款,取款人可能存在隐瞒、私自侵占遗产的嫌疑。如果在用途上没有告知所有继承人,同样涉及到私自隐瞒、侵占的问题;
2、继承后支取:
(1)适用情况:有老人的存款凭证(银行卡、存折、存单等),不需要知道密码,但需要有明确的继承“凭证”;
(2)办理继承“凭证”一般需要花费一定的继承费用;
(3)继承人一般不能直接凭借老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老人的关系证明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去银行办理。在此这种方式下,最终能让银行办理的凭证,是“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3、申请法院调查后继承支取:
(1)适用情况:仅知道老人有存款,但是不知道存在哪里,更不知道密码;
(2)方法是由其中一位继承人到法院起诉其他继承人,要求继承老人在银行的存款。在立案后,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由法院查询老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这样法院可以开具法院调令,对去世老人的存款情况、存款金额等信息调查清楚。在调查清楚之后,继承人要么撤诉,要么直接由法院判决,亦能同时解决继承份额等问题。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三)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四)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五)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