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产品损害赔偿应该如何处理?
医疗产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也应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患者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按照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或是产品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来请求损害赔偿。
“医疗产品”属于产品但又区别于一般产品,在发生损害赔偿时,不能等同于一般产品对待。一般产品的损害赔偿通常不会直接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而医疗产品损害赔偿一旦发生则会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具有“不可拖延”性。适用产品质量法归责原则,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不够全面具体,或导致久拖不决,引发社会矛盾。
处理医疗事故时,多数的患者及家属都会选择与医疗机构先沟通,或者到医疗行政部门仲裁,希望能在医院及时得到解决。只有未能得到满意答复时,才会选择到法院起诉或是一些较为激进的做法。因此,如何在第一时间化解矛盾,切实减少医患纠纷,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到处理医疗产品纠纷的司法实践来说,笔者认为在责任的承担方面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赋予患者损害赔偿请求的选择权利。因医疗机构提供的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选择医疗机构、生产厂家或是销售者任何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或将医疗机构及生产者、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可从共同被告以就近原则及时保护患者权益。受害患者负有举证义务,证明侵权责任构成的三要件:提供缺陷医疗产品的行为、损害事实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先行承担赔付责任的医疗机构,享有追偿最终责任人的权利。
第二,医疗机构应承担严格义务。(1)因为医疗机构处在责任环节中的核心地位,是沟通厂家和患者的桥梁,所以,在发生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时,医疗机构有义务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2)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医务工作者对于在病历中为患者所开具的医疗产品应做出必要的解释说明。(3)医疗机构负有与患者共同进行医疗产品损害后证据保全工作的义务。发生损害,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启封病历资料;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封存、启封现场实物。
总之,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如何承担问题关系到所有公民的切身利益,应从理论与实践上彻底掌握相关法律的精神。在侵权责任法刚刚进入施行阶段的关键时候,如何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法律规定,彰显民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本文的结论是保护患者第一时间的权益,主张对医疗机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相关责任人合理承担损害责任。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民事案件吗
交通事故一般会产生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民法典中损害赔偿项目包括什么
民法典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依据造成的损害而定,例如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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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