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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保质期和保存期?

2023-10-03 来源:星星旅游

产品的保质期是产品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的保质期由生产者提供,标注在限时使用的产品上,在保质期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对该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或明示担保的质量条件负责,销售者可以放心销售,消费者可以安全使用。

保存日期是指产品的最长保存期限,超过保存日期的产品失去了原产品的特征和特性,丧失了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保存日期的最后一天也称为产品的失效日期。

《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产品的保质期不同于保存期,对同一产品,其保存期应当长于保质期。另外,对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并不一定意味着产品质量绝对不能保证了,只能说,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其质量不能保证达到原产品标准或明示的质量条件。对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可以通过质量检验,确定其质量,特别是安全性能指标。如产品没有失效、变质而具有使用价值的,可以明示降价销售。但产品一旦超过了保存期就绝对不能销售了。所以消费者不要去购买超过保存期的产品,以防造成伤害。

一、生产者销售者的哪些违法行为会受行政处罚?

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各种质量标志的。

(5)使用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

(6)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7)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二、产品的三包期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