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所需要的证件包括有: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房屋拆迁需要以下手续和步骤:
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
2、房屋拆迁人委托评估,并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
3、确定附属物价格;
4、制定拆迁补偿细则;
5、宣传/讲解政策;
6、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7、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
8、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9、县政府下达限期迁出决定书;
10、申请强制拆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