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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孕妇离婚有什么补偿

2023-10-03 来源:星星旅游

一、怀孕期间可以离婚吗

1、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以及生完孩子后1年内、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是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案的除外。

2、这个法律规定的怀孕分娩应该是男女双方发生的行为,不包括女方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分娩的情况,不然对男方是不公平的。

3、在女方怀孕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如果是男方提出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的或者是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时候是有必要受理的,那么是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离婚协议书也是生效的。

4、假如是怀孕期间,女方要求离婚,或者是女方过错男方提出离婚,可以两个人达成一致协商,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5、协议离婚的双方必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离婚,并且不可委托其他人代理。申请的时候必须出具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以及结婚证。

二、没有结婚证孕妇离婚有什么补偿

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此婚姻是无效的,但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原则上是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分割财产的时候也会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孩子抚养归属,一般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不抚养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用。

三、离婚后孩子抚养费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第42条的规定,抚养费具体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第49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适当提高抚养费的情形有: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降低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形有: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的;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