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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失火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2023-10-04 来源:星星旅游

1、森林失火,造成死亡的人数在一人以上的,或者是造成三人以上重伤的,达到立案的标准。如果森林失火造成公有财产或者是个人私有财产的直接损失在五十万以上时,也要立案处理;造成家庭房屋损失达到十户以上的;或者达不到以上标准但是情节严重的同样立案处理。

2、森林失火情节轻重法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形式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有关于此的明确规定。当着火面积达到两公顷以上时,或导致人重伤或死亡时,达到立案的标准。如果失火的森林面积在十公顷以上时森林失火案将被列为重大案件处理;因为森林失火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没有人员死亡但是造成重伤的人数在五个人以上的,也要作为重大案件进行处理;如果森林的失火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时将被列为特大案件进行处理;如果因为森林失火造成死亡的人员在两人以上时也要作为特大案件处理。除此之外,各省的最高法院会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规定。

一、森林失火罪认定的标准

因为过失引起的失火有一下情形的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如果森林着火致使的死亡人数在三人以上时,重伤人员达到十人或以上时;因为森林失火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时;

2、烧毁达三十户以上并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3、着火的森林面积达到五十公顷以上或者烧毁的是防护林、特殊用途的林地达到是公顷以上时;如果情节严重的如使生产、生活、教学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过失引起失火但是情节较轻的,有以下情形处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导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三人;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到三十万以上的;

3、烧毁达十五户以上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二十五万以上的;

4、着火的林地面积达到两公顷以上的。

二、森林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中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