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凡是在工商注册是正式企业的都必须成立工会组织,人员在50人以下的可成立联合工会,以上则可单独成立工会。《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在许多企业建立工会或被上级工会督促建立工会时,经常会有这样的一个观点:人员达到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工会。而且很多人振振有辞的说是《工会法》的规定。让我们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该条款的规定是否是说明人员达到二十五人的企业就应当成立工会?请注意法条的表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这里的关键词是“会员”与“基层工会委员会”,这句话的意思是指在已存在工会的基础上,如果工会的会员超过二十五人,就应当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因此,此处的会员并不是指企业的员工,而是指工会的会员;至于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工会,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一个内设机构,与工会主席、副主席一样均属于工会的内部架构,是工会的一部分。可见,成立工会在我国现阶段,还是没有强制设立的规定,企业不可误解了法条的规定,然而,为了更好的协调劳资关系,企业合法的成立工会将是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