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关键是该风险何时转移。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首先,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在这方面可以由当事人自愿担当。在大宗贸易尤其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往往通过采用国际贸易术语的方式在合同中确定货物损失风险的转移时间。如约定以FOB、CFR或者CIF条件成交时,货物的风险都是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于买方。其次,如果当事人对此问题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外,如果特别法对此另有专门规定,则应当适用该特别法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