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收益租赁物。
一、怎样解除租赁合同?
分为两类,一类是达到了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或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一类是按照《民法典》规定解除租赁合同。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解除: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期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4.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如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5.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6.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7.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二、私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私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如下:1、出租人按照约定交付房屋;2、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3、承租人妥善保管房屋义务;4、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5、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履行的其它义务。《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三、房屋租赁遗失退租移交确认书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