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无权收回租赁物,但如果出租人只是暂时需要借用租赁物,需要租赁人同意且应当另行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归还时间和条件。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有权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十七条 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无权收回租赁物,但因出租物的性质或者出租人的原因需要收回的,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十八条 规定:“出租人需要收回已经出租的物品的,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并承担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因此,如果出租人只是暂时需要借用租赁物,需要与租赁人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归还时间和条件。否则,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收回租赁物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