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除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实施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是指纳入我省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给排水、农网改造、水土保持、水文设施、水资源保护、水利信息系统建设等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的发包、承包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