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拓展延伸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及职责
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由多名专业律师和法律专家组成的机构,他们被委任为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的成员通常由来自不同法律背景和专业领域的人员组成,以确保在仲裁过程中能够提供全面、公正和专业的意见和决策。他们的职责包括审理仲裁案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法律分析和裁决,并最终解决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必须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保持中立和公正,以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于仲裁过程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结语
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聘任和解聘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保持中立和公正,以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于仲裁过程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