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仲裁庭的组成和任命方式在仲裁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规定主要体现在仲裁法律法规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和任命方式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仲裁庭的组成应当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且由当事人共同协商或者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2. 仲裁员应当独立、中立,无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任命时应当遵循申请人提名、受托人指派和委员会任命等方式,以确保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 仲裁庭的组成应当符合当事人的选择、公正、公正等原则,且任命方式应当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并遵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七条仲裁庭应当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商共同指定仲裁员;没有共同指定或者共同指定的仲裁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第十九条仲裁员应当独立、中立,无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第二十条仲裁员的任命方式,应当通过仲裁协议约定,并遵循申请人提名、受托人指派、委员会任命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的组成应当符合当事人选择、公正、公平等原则。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协商共同指定仲裁员时,应当在仲裁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后,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并征得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