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停止执行职务不是处分,停止执行职务是一种组织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停止执行职务人继续履行职务将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与损失。对于国家相关的工作人员在有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需要接受相应的处分。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五)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六)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七)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九)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