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具体人格权。人格利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非物质性。人格利益不具有物质外形,因此它不同于财产利益。
(2)无差别性。每个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受职业、职务、文化程度、财产状况、种族、性别、年龄等因素的限制。
(3)专属性。特定公民的人格利益为其所专有,不得转让、继承,通常不得剥夺。
(4)与人身或法人实体的不可分离性。人格利益的存在与公民、法人和存在相始终。
(5)法定性。公民、法人能够享有哪些人格利益,通常由法律明文规定,由法律直接赋予,无需借助法律事实。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在法律上来说都是独立个人的权益问题,所以有关的当事人在进行问题的处理时需要进行一定的划分,但是具体的问题处置有时不需要当事人进行比较,但是有关的利益输送会造成自己错误出现,因此自己要积极的践行有关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