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不能选仲裁员,具有管辖限制,但可以在仲裁员有回避情形时申请回避。
普通仲裁当事人遵守以下规定选仲裁员:
1、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包括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
2、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即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直系亲属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是指具有直接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包括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比如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即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证言公正性的身份、情感、利益上的密切关系,包括一般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邻居关系、以及商业伙伴关系等);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七条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