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构成合同违约,与不履行合同多长时间无关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只要签了合同,合同已经成立,就应该履行合同,否则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无法履行就构成违约。如果是出于某些不可抗力,合同陷入履行不能的原因,而双方都没有过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受不利影响一方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合同。这就是民法中的情势变更。这时候,即使合同没办法履行也不会视为违约。
一、构成合同违约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不发生违约行为。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