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免职,是指免去某人所担任的职务,一般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免去某公职人员所担任的原职务,和停职与撤职不同的是,免职只是正常的人员或者职务调动,不存在惩罚或者警告意义。免职与撤职的性质不同、提出主体不同、内容要件和处理程序也不同,所以不能混为一谈。免职是指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某人所担任职务的行为。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政府主席、法院院长、检察长的提请,免去政府秘书长、厅长等组成人员的职务,免去法院、检察院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人员的职务;人大常委会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委会主任提请常委会免职。免职既可以是正常调动的免职,也可以是犯错误而免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