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债务承担的无因性实际上是指,无论第三人与债务人间存在何种关系,皆不影响第三人与债权人间的债务承担协议。换言之,即使第三人与债务人间的协议是无效或是可撤销的,也不能影响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这是因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间关系的了解是有限的,为保障交易的安全,维护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律设定了债务承担的无因性,以此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债务转移、债务承担均非我国现行立法上存在的概念,理论上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也并非完全一致。
实际上,能够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有直接基于法律规定的,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有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如附义务的遗赠,在遗赠发生效力时,即同时成立债务承担。不过最为常见的是依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的合同。
《规定》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由列在合同纠纷之下,故可以将债务转移理解为合同义务的转移。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不是连带责任
第一,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将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债务的协议都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移转不生效。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并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说,协议仅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且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债务并没有真正在法律上发生移转。
第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完全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也将发生消灭。即使是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来说,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
第三,由于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那么债权人也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债务人应当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