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地役权最长期限一般是达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具体期限可由双方协商进行确定。
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其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