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证明应当由当事人前往当地的社保经办服务机构开具,如果参保地区已经开通了网上查询功能,也可以通过网站获取社保证明。
当事人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前往柜台窗口要求开具社保证明,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要同时提供当事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也可以凭借社保卡、本人身份证,通过社会保险自助服务一体机打印参保证明。
如果单位需要盖章的,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鲜章;需要参保单位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申办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证明,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参保单位开具本单位参保人员证明,须填写《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查询登记表》,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申请函(说明用途)、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开具本人参保证明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执法部门办理开具证明须填写《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查询登记表》,提供单位介绍信(含申办人姓名、证明内容)、申办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开具委托当事人相关证明,须填写《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查询登记表》,提供诉讼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单位介绍信、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个人受委托开具参保人相关证明,须填写《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查询登记表》,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
在已经开通社保网上查询的地区,参保人可以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并下载获取社保证明,具体方法如下:
(一)参保人选择社保查询下的“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开通地区查询”服务,查看是否参保地是否已开通网上查询服务;
(二)如所在地已经开通服务,参保人注册登录后,选择社保查询下的“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服务;
(三)根据本人选择的参保地、险种类型,即可在线查询打印本人在该参保地的个人社保参保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