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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有限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作用

2023-10-05 来源:星星旅游

法律分析:一、限制有限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作用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合伙企业事务:1、参与普通合伙人加入或者退出合伙企业的决定;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审计;4、取得有限合伙企业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5、出于自身利益,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责任合伙人提出权利要求或者建立裁判;7、管理合伙人不行使权利的,应当为企业利益敦促管理合伙人行使权利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二、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责任限制

合伙人责任可否继承会因为该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而有所不同:

1、普通合伙人,即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只有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可以继承合伙人资格,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时,普通合伙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

2、有限合伙人,即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可以继承。在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第八十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