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二、土地增值税扣除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三、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土地流转的方式有哪些土地流转的方式:形式以转包为主,但比较多样。
(1)转包——转包是承包方在剩余承包期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出方与集体的关系不变,受转方与转出方的权利义务通过转包合同另行约定。
(2)出租——出租是承包方在剩余承包期内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地让渡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者,转出方与集体的承包关系不变,与承租方另行签订土地出租合同。
(3)互换——互换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
(4)转让——转让是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收入来源,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地让渡给其他农户经营,由受让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转出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5)入股——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作为出资投入到其他经营组织。入股分为股份合作和入企业股,股份合作指承包农户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将承包土地量化为股份,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入企业股指将土地量化为股份投入企业作为赚取回报的投资。
(6)抵押——指土地经营者作为债务人不转移对土地的占有,将土地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土地经营权处置并将其价款优先受偿。
(7)代耕及其他——这些流转方式一般比较灵活,期限也比较短,多数情况下不一定签订流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