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离婚协议丢了怎么补办
可由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并复制离婚协议书。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3、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5、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6、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二、离婚协议书丢失了要再婚怎么办
离婚协议书丢失可到法院及婚姻登记机构查询备案进行补办,不会影响再婚。
1、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1984年公布实施)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60年、短期30年。
因此,如果诉讼离婚档案法院还未销毁,可与法院档案保管部门取得联系,然后以当事人身份要求复制审判文书。
2、据相关规定,法院审判婚姻案件,判决或调解准予离婚的,一般会再每审判年度终了时,统一将审判文书送原婚姻登记机关备查。因此,原婚姻登记机关也有法院的裁判文书。
3、离婚协议书丢失可以补办,拿着离婚证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工作人员会把档案调出,根据其本人的申请,把曾经办理离婚登记时,交给民政局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就可以使用。
4、只丢失离婚协议书,不影响再婚登记,直接按正常程序办理就可以。如果丢失离婚证,需要向民政局申请补办离婚证,再办理再婚手续。
5、如果当事人丢失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但已经办理了再婚的,现在的婚姻仍合法有效,不会构成重婚。
三、可以获得哪些离婚损害赔偿
1、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先决条件。即法院必须判决准予离婚才可以适用,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这个请求。
2、单独提起此项请求而不起诉离婚的不予受理。
3、无过错方若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请求。
4、无过错方若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该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
5、协议离婚后,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但协议时明确表示放弃和一年后才提起的除外。
6、该请求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以上先决条件满足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分为两个方面: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物质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物质方面的损失,如夫妻间的扶养费,抚养婚生子女费、赡养老人费、供给家庭共同生活费用等,这方面可具体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