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批准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的搬迁、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
3、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要重建和扩建;
4、多子女家庭和子女已达到结婚年龄,确实需要单独建造房屋;
5、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和泥石流隐患;
6、经批准,户籍从其他地方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
7、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土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规划区人均20平方米,一户最多100平方米;
(2)规划区外,人均30平方米,一户最多150平方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