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看到有人咨询晏清律师:我家房子被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了,征收单位说马上就要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房屋了,可是补偿决定的金额过低,我们怎么办?是不是只能面临法院出具强拆通知了?
针对以上的情况,晏清律师在此统一回复大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我们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单位方能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因此,我们不应该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积极维权,维护合法权益。
那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呢?别急,通过一个小案例,晏清律师跟大家分享下:
案例:
2015年4月,吉林省xx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相关的棚户区实施改造,同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张贴于拆迁范围内的公告栏。某经销处所在地段处于征收范围。2015年9月,县政府依据评估结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销处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和适用依据不合法,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诸多问题,故以xx县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从形式要件看,分别存在没有评估师签字,未附带设备、资产明细或者说明,未标注或者释明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问题;从实体内容看,在对被征收的附属物评估和资产、设备评估上均存在评估漏项的问题。上述评估报告明显缺乏客观性、公正性,不能作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遂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xx县政府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