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过户的手续: 1、买家对房屋产权及成交价格认同。 卖家对成交价格、支付款项的方式赞同,双方签署 购房合同 ,并公证。 2、买卖双方携带所有材料到房管局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等待审核。 3、得到房管局的批准之后就能缴纳税费了,之后获取交纳的证明。 4、带上有关资料前往房管局,这次就可以取得到 房产证 了。 这就是卖房过户需要的手续。 房产过户 准备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 身份证 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 结婚证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 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需要的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 单身证明 。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 房地产买卖合同 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 继承 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 抵押权 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 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 商品房 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 拆迁补偿 的应提交 拆迁补偿协议 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