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原则1、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具有知情权。2、医务人员在急救过程中应及时和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将患者的病情、急救措施以及在急救现场、送院途中可能的变化告知患者或陪同亲属,及时解答提问或咨询。3、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尽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二)被告知对象依据患者所处场所不同,院前急救的被告知对象也会有所不同:1、患者从家中送往医院的,被告知的主要对象有:患者、患者亲属及其他陪同人员。2、在公共场所或事故现场送往医院的,被告知的对象是:患者、患者亲属和目击者。(三)告知方式和内容向患者告知的内容有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二种。1、口头告知内容(l)患者搬运过程中的注意事项。(2)患者运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如行车安全等。(3)在使用治疗心律失常和降压药物,如西地兰、心律平、异搏定、硝酸甘油等时。(4)在使用血氧饱和度仪、血糖测定仪、骨圻固定气垫、心电除颤器等急救器械时。2、书面告知内容:(1)救护车到达病家或现场,患者已自行去医院(即车到人走),急救人员应告知患者亲属或目击者:救护车已到达现场。并请患者亲属或目击者在“病员、家属签字单”上签字。无人签字时,应在患者病历单上注明。(2)急救医师在现场对判断为危重和心跳、呼吸停止的病人,应及时将患者的病情告知患者及患者亲属,并要求患者在“病员、家属签字单”上签字。若患者无行为能力,由亲属或陪同者签字。若患者或患者亲属不愿签字,应在其病历上注明。(3)病人按就近送医院的原则,送往具有急救、急诊条件的医院。若患者病情危重,但患者或亲属坚持要求这指定医院,医师应及时将病情告知患者及患者亲属,并要求患者在“病员、家属签字单”上签字,若患者无行为能力,由亲属或陪同者签字。若患者或患者亲属不愿签字,应在其病历上注明。(4)救护车到达病家或现场后,患者或患者亲属拒绝治疗和送医院,医师应向其说明病情,并要求患者在“病员、家属签字单上”签字,若患者无行为能力,由患者亲属签字。若患者或患者亲属不愿签字,应在病历上注明。
一、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医疗纠纷的关系是什么
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在许多的医疗事故中,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预见的医疗风险因素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仍为是主要因素。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因素,关键还在医务人员。在现实医患关系中,患者由于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医务人员的要求配合检查治疗,有时甚至处于意识不清、昏迷状态,连配合的能力都没有,任由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处理。所以,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轻微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医疗损害结果,如何做到有责任心,避免疏忽,关键在于有无尽到注意义务。
在临床医疗工作中,无论是手术、药物疗法,医疗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袭行为,基于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做好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包含两个层面:第一是“知情”,即病患及其家属有了解病情的权利,医师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告知应作广义理解,除应当告知病患的病情外,还应当告知目前常用的治疗方法,和前沿实验性的、探索性的诊断治疗方法,以及采用不同治疗方法的疗效预测、并发症预测,各种治疗的费用预测,并以医师自己的经验,建议采用何种治疗方案等。知情同意的第二个层面是“同意”。同意是在告知的基础上,病患及其家属对疾病以及治疗有了充分了解后,作出适当的决定。只有取得患者的同意,才能使医疗行为正当化,才能减免医疗损害事件中医务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