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婚姻关系中的非亲生的孩子,就分为继子女、婚外情生下的子女以及收养的子女这三种情况。对于继子女,一般来说都不会判决跟随继父母生活;对于婚外情生下的子女,非亲生的父母更不需要承担抚养责任;对于养子女,双方都享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这主要是因为,养子女因为收养关系,与养父母之间产生了拟制的血亲关系。这时候应当适用,婚姻法关于亲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的法律,来判断养子女抚养权问题。同样道理,继父母与继子女是由于姻亲关系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如果继父母与亲生父母离婚,这种血亲关系就会结束。因此,继子女不需要跟随继父母生活。婚外情生下的子女,就更不需要争取抚养权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