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负责调查取证(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或没有建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认定。 (二)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30日内(职业病自确诊之日起)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 。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提供完整工伤证明材料),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许可后可视情延期。 (三)申报工伤须提供以下材料: 1、事故伤害报告; 2、受伤害人申请及本人身份证明及受伤部位照片; 3、初诊医疗机构的诊断报告及相关生化物理检查报告; 4、用人单位填写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因工伤亡认定书》。 申报人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完整资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成其补充完整或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后再受理。 (四)办事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事故伤害报告后,应在3日内到现场对下列情况调查取证。 1、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主要经过,掌握现场和旁证材料; 2、与受伤害人见面,确认受伤部位和和诊断治疗情况; 3、填写《工伤亡事故调查确认书》。 (五)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交《工伤亡事故调查确认书》及工伤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材料。 (六)工伤认定机构是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构在接到完整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批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送交的有关材料有异议,可责成重新提出处理意见或补充材料。或直接做出不予认定的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办法》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