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请求权说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
请求权说将债权人撤销权理解为纯粹的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直接请求受益人返还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所受利益的权利,这里的撤销只是返还请求的前提,而并非是对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不当处分行为的否定。因此,撤销诉讼属于给付之诉,被告人为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又将该财产转让出去,那么,债权人也可以以转得人为被告,此时的被告并不涉及到债务人。该理论的优点在于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第三人的影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创设的宗旨,但是,该理论在法律条文上难以找到依据,并且,在仅需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不当处分行为即可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如债务免除、抛弃等,此时无需请求返还,该理论对此难以做出合理的解释。这种理论已经基本上没有立足之地。
2、依形成权说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
极端的形成权说与两诉合并的形成权说均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的结果是使得债务人的行为或其与受益人之间的不当处分行为溯及的消灭其效力。因此,债权人依据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所提起的诉讼为形成之诉,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如果债务人行为为单独行为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债务人行为为双方行为时,则应以债务人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如果债务人行为为双方行为,只是达成协议并未实际转移占有时,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不应列为被告。责任说与前两种形成权说略有不同,依据责任说的观点,撤销的效果是使受益的第三人处于以其取得的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责的状态,换言之,受益的第三人只是被置于一种物上保证人的地位(物的有限责任),因而对于债务人的地位并没有发生任何影响,此时,撤销权诉讼的被告是受益人或者转得人,而不必以债务人为被告。
3、依折衷说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
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和请求财产返还两种性质,是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请求归还脱逸财产的权利。在债权人不主张归还脱逸财产,而只请求撤销不当处分行为的情形下,此时的撤销诉讼就是形成之诉,折衷说与形成权说在这种场合是一致的,均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即债务人行为为单独行为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行为为双方行为时,则应以债务人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又请求归还脱逸财产,此时的撤销诉讼就是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应以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学术界对于作为被告的转得人的范围认识并不统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