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加班。是否是加班,要看是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而是劳动者主动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节假日主动上班而形成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
但是,有一个关键,就是用人单位要证明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而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故用人单位需要有相应的加班审批制度予以证实。休息日培训开会可以认定为加班。《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
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如果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尽管每周实行6天工作制,也并不存在加班。
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有证据证明工作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就属于加班。当然,劳动者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劳动者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双休日一般为劳动者休息的时间,双休日出差是否属于加班,关键要看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劳动——如出差期间恰逢双休日,劳动者在此期间提供了劳动的且单位无法择日为劳动者补休,应为加班;如出差期间恰逢双休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只是在休息和游玩的,则不算加班。员工不能拒绝补休要求支付加班费。
出差津贴、出差补贴并不是法定的加班费,用人单位不能用出差津贴、出差补贴来抵做全部或一部分加班费。
用人单位在休息日举办员工文体活动一般不认为是加班。用人单位应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这类情况(在节假日和休息日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以及在工作日下班后组织的娱乐活动)不属于加班,这样子,在认定上会偏向于用人单位。
长假期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不能离开所在城市,随时待命只有当单位正式通知劳动者来单位上班,才能被认定加班。
由于综合工时制以被批准的计算周期(周、月、季、年)来计算工作时间,所以其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制最高额的限制。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有关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
要看实行的是什么工时制度。如果认定为加班的,则应该发放加班费。
加班判定和岗位无关,只跟是否存在着加班的事实有关,如果保安、门卫等特殊岗位的员工存在加班的,则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作为劳动者的我们,应当及时注意和了解与我们自身的劳动利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便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能更好的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