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旅游签证:持私人护照只能申请最长30天旅游签证,可以到北京的蒙古大使馆(地址建国门外秀水北街2号)和蒙古国驻呼和浩特市总领事馆(呼和浩特市内蒙古饭店)办,所需材料:护照(证件有效期6个月以上); 两张相片(但没有一张是用在签证上的,蒙古签证上只有一个大的墨水印章);邀请信(可以从该国任何一个机构或组织获得,建议让互联网帮助你);财产证明(首次出国者应准备,经常性出国者不必出示)。需要4个工作日,签出了停留日期一般根据行程的时间确定,最长30天。如果在蒙古停留超出30天须到当地警察局办理延期离境手续。持私人护照在蒙超过1个月而未办延期离境手续的外籍居留者,要被驱逐出境。
2,过境签证:经蒙古去第三国者,不论停留多长时间,都必须申办过境签证。申办过境签证所需时间:一周。 必须提供的材料和手续:出国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和护照号码);照片3张; 填写签证申请表1张。出国时不经蒙古,回程需经蒙古回国者,过境签证不在国内办理,而是在最后一个访问国申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