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诉讼一般都是以债务人为被告,要根据撤销之诉的性质和效力决定,不同的情况被告也不同。
1.主张撤销权之诉仅为形成之诉时,以行为时当事人为被告。
2.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
4.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