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审核、更正作出了明白划定:
(一)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事情的环节。
关于原始凭证的法律划定
《会计法》对此划定:办理《会计法》第十条划定的经济业务事变的单位和职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这一划定体现了两层含义:
一是办理经济业务事变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如果不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致使会计核算无法连续举行的,即是违法举动;
二是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交送会计机构,如果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没有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延误解计核算及时举行的,也是违法举动。
(二)原始凭证的审核
对原始凭证举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职员的重要职责。
《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划定包罗:
一是会计机构、会计职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二是会计机构、会计职员审核原始凭证该当根据国度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划定举行,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职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该当由国度统一的会计制度划定,会计机构、会计职员该当据此执行。
三是会计机构、会计职员对不真实、不正当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禁绝备、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包办职员根据国度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划定举行更正、增补。从而既明白了会计机构、会计职员的职责和要求,也明白了单位负责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包办职员的职责和要求。
上述相干职员该当依法推行职责,保证原始凭证真实、正当、准确、完整。
(三)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为了范例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白相干职员的经济责任,防备使用原始凭证举行作弊,《会计法》对原始凭证错误更改作了明白划定:
第一,内容更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可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第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该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事情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举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当然也该当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举行。
第三,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应经济业务事变环境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产生作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
第四,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该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付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