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独立办一个户口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已经成年,并且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才可以进行户口办理。
根据我国《公安部下发户口管理规范》第十一条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可以凭以下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保障性住房购置证明;
(四)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五)宅基地使用证。
办理户口的时候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
3、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
4、结婚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婚分户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购房立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
一、填写户口的规定有哪些?
1、户号——填写本户管辖范围内的户籍登记机关指定的户号。
2、户口簿首页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和公安局印章。承办人按照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填写发卡日期,并向户口登记机关加盖印章。
3、地址变更登记——填写该户主管辖范围内户口变更后的户主姓名、变更地址日期,由承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4、迁入本市(县)的时间和地点——从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本市(县)的公民,须填写迁入地点的时间和详细地址。居住在本市(县)的,请填写“长期居住”。
5、何时何地来此地址——请提供我在搬到此居住辖区之前在此城市的永久住所的详细地址,以及我搬进来并定居在此的时间。请在这个地址填写“长期居住”。
6、户籍日期——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证的具体日期。
7、登记事项的变更、更正——变更、更正登记事项的,应当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事项和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8、集体帐户不得填写“户主姓名”、“或与户主的关系”等栏。
户口簿其他事项,应按常住人口登记表填报。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常住人口登记卡》后,应当加盖户籍登记机关的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