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创作进行的委托所签订的合同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其实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创作;而且智力成果与工业成品不同,没有相对统一的质量标准,委托创作成果的质量往往因个人喜好、文化程度、价值观、审美观的不同而不同,不确定性较大。
同时创作方通常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但委托方也要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