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后,停车所产生的费用由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当事人是不需要交纳相关费用的。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如果事故是比较严重的,往往会能责任车辆进行扣押,扣押事故车辆的时候就需要保管,因此当事人是不需要交纳相关费用的。
一、拖车费、停车费到底由谁承担呢?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但是,我认为拖车、扣车是一种行政行为、执法行为。行政行为、执法行为是交警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应当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即使产生费用,也应由行政部门来承担。
其实,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有些事故的形成原因和双方的责任非常简单,非常明确,完全不需要扣车,也不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和鉴定。事实上,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然交警部门扣了车,最后也没有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和鉴定。到底是否应当扣车,相信交警部门比我们都更清楚。交警部门明知扣车不妥,却要这样来做,我本人相信这里面肯定有处理交通事故交警和拖车公司、停车场的利益链条在作怪。
二、交通事故中可以扣车多久
交通事故中能扣车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出具后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一般交通事故扣车多长时间
交通事故车辆的扣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5日,特殊情形经批准后不得超过65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