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传唤的法律主要主要有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以及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八十三条。在这些程序法中,规定了传唤的性质不是一种强制措施,不具备强制力,并且规定了传唤的限制,例如在传唤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通知书以及工作证件,并且传唤所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过十二个小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