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2、立遗嘱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受到胁迫、欺骗的,所立遗嘱无效。这是为了避免立遗嘱人的财产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违心地做出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反的遗嘱,或者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虚假的行为、言词的错误产生错误认识,做出了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
4、立遗嘱人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一般情况下,遗嘱的内容应指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指定遗嘱继承人,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等内容。
5、遗嘱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内容不能违反社会公德,否则无效。
6、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