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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决水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

2024-06-11 来源:星星旅游

过失决水罪的主旨是指出该罪行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行为人通过危害水势造成严重后果。该罪行的客观方面包括改变水势引发水灾并造成严重后果。主体要件是年满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如果行为人无法预见其行为引起的水灾,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1)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的行为,即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的行为。这种行为多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行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酿成水灾。如果负责防洪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过失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本罪,视情节可定为玩忽职守罪。

(2)构成本罪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过失决水罪。而且这种严重后果必须是过失行为所引起,二者存在着因果关系。上述客观方面的特征是本罪区别于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等犯罪的关键所在。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其内容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并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水灾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发生时的主、客观情况看,行为人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结语

过失决水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行为人需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必须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如因不注意公共安全而发生水灾。如防洪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过失引起水灾,可定为玩忽职守罪。该罪构成需已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行为人需过失预见可能引发水灾,并轻信能够避免,或因疏忽大意未预见后果。若行为人无预见性且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该罪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