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重庆市参保人来讲,在重庆市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点医疗机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直接就医结算。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保支付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就医地医疗机构结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