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动产,车辆所有权转移的唯一条件就是车辆交付,根据法律规定车辆的交付是指汽车与汽车的钥匙都交付成功后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2、此外,车辆所有权转移后,为了避免特殊情况的发生,受让人可以前往车管所或相关部门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这样可以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
3、车辆所有权转移的程序
(1)提出申请:现车主向车辆管理所提出机动车产权转移申请,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2)校验车辆:现车主将机动车送到机动车检测站检测,查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是否有凿改,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是否一致。如果是已经超过检验周期的机动车,还要进行安全检测。
(3)受理审核:资料受理转移登记申请,查验并收存相关资料,向现车主出具受理凭证。审批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确认;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开具退办单,将资料退回车主。
(4)办理新旧车主信息资料的转移登记手续:如果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则进行机动车号牌选号、照相,重新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最后,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移登记事项。
(5)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新的《机动车行驶证》。
(6)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一、动产所有权交付的方式
根据动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的交付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式: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动产物权取得的其他规定
1、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处分依照上述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