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低收入者不纳税,收入超过起征点的高收入者按全部课税对象纳税。规定起征点可以照顾收入较少的纳税人,以贯彻税收的合理负担原则。
个税起税点,具体如下:
1、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百分之3;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百分之10;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百分之20;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百分之2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百分之3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百分之3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百分之4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