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合并实际上是符合条件的户口迁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户口合并,需要当事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个人申请书等材料,需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合并其实就是指的居民户口,因为现在是不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农村户口转城市很好办,但是城市户口转农村却不行。 户口合并,需要当事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个人申请书等材料,需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以下是办理户籍迁移的具体情况和对策:
1、同一派出所户口迁移
凭户口簿和公民卡直接向当地派出所转账;婚姻关系转移的,应当附结婚证、计划生育证等复印件;转让为分公司、购房、建房的,应当附房产证复印件。
2、不同派出所的账户迁移
持户口簿和公民证到派出所办理入住证;婚姻关系转移的,应当附结婚证、计划生育证等复印件;转让为分公司、购房、建房的,应当附房产证复印件。根据派出所出具的许可证,进城过户证到搬迁站办理后,再到派出所办理过户手续。
3、跨区域移民
持户口簿、公民证到当地派出所申请,填写《入境申请表》,收到申请后报分局批准;婚姻关系转移的,应当附结婚证、计划生育证等复印件;转让为分公司、购房、建房的,应当附房产证复印件。经分局批准,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调剂证,在当地派出所办理“城市移民证”,然后到派出所办理移民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立户、分户和并户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
3、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
4、结婚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婚分户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购房立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